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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但是,这个企业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呢?因为这是一个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所以,这里不应该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虽然没有买方入账时间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有关于卖方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可以做一个参考。“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这个500万元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呢,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在之前旧的5000元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政策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
允许是可以选择的意思,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扣除,也可以不享受一次扣除好。如果是“应当”,意味着是“必须”,别无选择。所以是否享受需要企业根据自己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间,加大扣除并不会产生税收上的利益,就应该放弃这个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而应该采取分年度计算折旧扣除的方法。
201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司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何享受优惠做了具体规范。那么,到底该如何正确理解24号公告呢?拿到高新证书就可高枕无忧了吗?
2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2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某公司2016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和2017年正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情形一:2018年在税务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6年不满足高新条件,但2017年满足高新条件。那么,该公司除了需要补缴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外,还需要补缴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吗?
情形二:2018年在税务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6年满足高新条件,但2017年不满足高新条件。那么,该公司除了需要补缴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外,还需要补缴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税务机关需要追缴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人的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对于情形一,该公司需要补缴2016年和2017年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情形二,该公司只需补缴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
A公司是一家2017年1月成立的软件企业,公司资产总额500万元,从业人数50人,主营项目为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符合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条件。
公司成立初期未向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公司2017年每月取得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2.5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税20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2017年可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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